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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案件重判背后 是國家對于互聯網金融規范化整頓的開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3-17  瀏覽次數:110
      核心提示:  最近,迄今為止P2P領域最重的判罰案例出爐。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銀坊金融平臺負責人蔡錦聰集資詐騙罪,其被判處無期徒刑

       
         最近,迄今為止P2P領域最重的判罰案例出爐。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銀坊金融平臺負責人蔡錦聰集資詐騙罪,其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沒個人全部財產。

        這只是近期被重判的P2P領域犯罪案件之一。根據網貸之家提供的《國內12家P2P網貸問題平臺宣判詳情》報告,12家被立案審理的研究樣本中,5家被定罪集資詐騙,1家被定罪合同詐騙,這兩個罪名因為影響惡劣,被判刑期也較長,家家貸、中寶投資、淘金貸實際控制人分別被判刑期為20年、15年和13.5年,全部都在10年之上;

        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期都在10年以下,其中銅都貸實際控制人判刑期限為9年,徽州貸判刑期限為8年。

        刑法修訂后,死刑已經從經濟罪中消失,無期徒刑是經濟罪的最高刑罰。從量刑上來看,針對P2P領域的案件基本都是重判。P2P案件被重判背后,其實是國家對于互聯網金融規范化整頓的開始,這個信號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是震懾非法集資行為,規范行業秩序。

        P2P是這幾年隨著移動互聯網一起發展起來的互聯網金融的代表之一,但是和互聯網證券、銀行和基金保險等業務不同,P2P的監管主體和監管規則都不夠清晰,機構也沒有統一要求持牌經營,低門檻讓P2P行業涌入了大量非專業和蓄意詐欺選手,出現了大量的違法集資和詐騙行為。

        其實,剛開始的時候,P2P平臺一般都是以信息平臺的形式存在的。但是我國整體社會信用體系不是特別健全,個體對個體的借貸業務風險不好評估,業務很難開展。于是慢慢的,P2P平臺開始轉向中國發展特色,開始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為一體,承擔起對借款人的調查工作,聯系擔保公司承擔起兜底責任,對投資人實行剛性兌付。后來又衍生出了更負復雜的個人對企業借款的P2C模式,個人對非金融企業借款的P2B模式,資產對個人借款的A2P模式。

        在這個過程中,P2P市場看上去十分熱鬧繁榮,一夜之間仿佛千樹萬樹梨花開。但其實本質上,是大量的民間借貸和民間金融機構、擔保公司等等看到了P2P市場的低門檻和低成本紛紛線上化造成的。

        且不論P2P行業在剛興起時基本沒有什么資質要求,對比起它的吸金效率和創辦的低成本(只要找幾個程序員搭建起框架就可以了),搞砸之后要付出的代價(包括犯罪成本),P2P行業對于一部分想要集資的企業和個人來說,簡直是天堂。

        于是,不少民間典當行、投資公司、財富公司等,甚至是傳銷公司都紛紛轉型P2P機構。披上互聯網金融外衣的民間投融資機構的大量涌入,讓P2P剛剛開始發展起來的生態受到了大量的沖擊。一方面,大量涌入的平臺分散了有效信貸需求,競爭同時也造成收益率下降,競爭成本上升,利差空間進一步收窄。劣幣驅逐良幣。

        更不用說,進來的競爭對手當中,還混雜著不少騙子和流氓。一些P2P機構開始利用自身平臺的后臺便利,一邊從后端控制融資人的融資利率,在前端限定投資人的投資收益率,來做大并賺取利差;也有平臺蓄意設立旁氏騙局,大量雇人做大交易之后,卷錢跑路;還有干脆成立一些殼公司,通過偽造虛假借款人,建立資金池,進行資金自融,把投資都轉手騰挪到自己的關聯公司和產業中,直接分配資金去向。

        這些行為都造成了整個P2P行業的信譽危機,阻礙了整體行業的良性發展。這次重判,其實也表明了政府態度,雖然支持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但是對于行業規范,已經到了提上日程的時候,針對目前P2P行業魚龍混雜,秩序混亂的情況,釋放了整改管理的信號。

        對于劣幣的嚴懲,其實也是一種程度上對于行業門檻的提高,提高了經濟犯罪的成本,對整個行業起到震懾作用,有利于改善正規P2P企業的市場環境。

        其次,對于金融創新,國家總體還是鼓勵的,并沒有擴大打擊面。

        經宣判的罪名當中,沒有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經營行為。其實,在P2P領域,絕大部分的企業其實并不具備國家國家規定的資質。

        目前市面上在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公司,絕大多數是沒有互聯網支付牌照的互聯網企業或民間金融信貸公司。也就是P2P從業公司的經營合法性還是有待官方認證的。

        從事P2P行業,投融資的金融活動都要涉及到資金的支付、結算等等金融業務,但是實際上根據刑法第225條,這樣的情況其實有可能被判定為非法經營。我們國家法律針對非法經營行為有四種規定,(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無禁止便可為,但是第四項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并沒有對這個“其他”進行具體解讀,使得非法經營罪變成了一個有可能什么行為都能兜的“口袋罪”。這一項規定就等于讓所有沒有獲得牌照和許可的P2P公司都戴上了一定隨時都可能掉下來的非法經營帽子。

        但是,從目前P2P宣判的案件情況來看,國家并沒有對P2P一棒子打死。還是留有不少余地。最起碼,在這里,并沒有用到非法經營罪這個大殺招。

        其實,從歷史上來看,我國的信托業發展過程當中的經歷和現在的P2P網貸行業有一些相似之處。同樣是在探索時期,信托業也經歷過無監管狀態,出現過普遍性的違規作業現象,期間也經歷了五次清理整頓。《信托法》頒布之后,信托業的法律法規慢慢健全,進入了規范發展時期。

        現在的P2P網貸行業,從起步到現在,其實基本也是放養無監管的狀態,行業發展也比較野蠻,這個過程中,監管和整頓的介入造成的混亂基本都是暫時的,這一行業在徹底進入規范發展之前,還會像信托業那樣,再繼續經歷幾次的清理和整頓。

        今年5月到7月底各省級政府已經開始清查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針對P2P行業的清理整頓方案,杭州等地已經展開清查。按照媒體披露的進度,8月到11月底開始清查整頓,并在今年年末完成分類處置;最后一個階段則是“從12月底到2017年3月進行驗收,制定報告并形成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建議”。

        所以,這次的重判還只是開始,P2P的正規化陣痛還會繼續一段時間。

      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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