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今年五大重點任務的頭一項,各地去產能的目標日漸清晰。據21世紀經濟報道梳理,近日已有廣東、重慶、浙江、山西、四川、青海、貴州、湖北8個省市提出了各自去產能的目標。
去產能過程中,處置僵尸企業首當其沖。近日權威人士在《人民日報》上就此表示,要勇于處置僵尸企業,“保人不保企”,該關閉就關閉,不要動輒搞“債轉股”和“拉郎配”式重組。
但在去產能過程中,各地面臨著僵尸企業認定標準不一、企業破產難以及人員安置難等三大難題。
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袁東明認為,相較于上一輪改革,中國已具備了更為強大的托底能力和勞動力吸納空間,不能像上一輪一樣造成大量職工下崗,建議本輪人員分流應當“多改制分流、少下崗分流”。
僵尸企業認定難
有消息稱,由發改委和工信部等部門起草處置“僵尸企業”工作方案近日有望出臺,而各地對僵尸企業的處置早已引弓待發。
比如廣東省近日出臺的去產能行動計劃明確,到2018年底,將基本實現僵尸企業市場出清;青海省近日更是專門公布了省屬出資企業處置僵尸企業工作方案,初步確定了分類處置的31戶僵尸企業。
“欲去產能,必先除僵尸企業”在中央和地方取得了廣泛共識,不過關于僵尸企業的界定標準并不一致。
袁東明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僵尸企業邊界比較模糊,國內外尚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
比如,山東對僵尸企業的表述是喪失自我修復能力的企業;寧夏的表述是資不抵債、扭虧無望;而河北則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之后專門附上了對“僵尸企業”的名詞解釋: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存在的企業。
不過袁東明認為,確定哪些企業是僵尸企業,不能用行政手段“一刀切”,應當在政府強化環保等監管執法的同時,更多地依靠市場化的選擇。“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有股東,應讓企業股東根據企業實際效益、行業發展前景等實際情況來判斷,該重組就重組、該清算就清算。”
袁東明等人近日在一篇文章中建議,處理僵尸企業的政策重點關注三類企業:長期停產且占用社會資源的企業,環保安全不達標且無力轉型升級的重化工企業,歷史包袱沉重、連續虧損的國有企業。
債轉股、“拉郎配”式重組背后的企業破產難
伴隨著鋼煤等產能過剩領域債務危機的頻發,債轉股近日引發熱議。權威人士則認為,對于該破產的企業不能動輒“債轉股”。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企業負債率過高不是由國家政策造成的,而是由企業盲目擴張造成的,當前大力推債轉股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治標而不治本,從長期看還會鼓勵道德風險。
袁東明表示,上一輪債轉股由于周期性因素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當下在前景不明的前提下推廣債轉股過于積極,會造成更多僵尸企業。
不過,他認為對于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是可以有序推進債轉股的,但要在體制機制上堵住企業可能會鉆的漏洞,避免債轉股成為企業逃廢債的一場盛宴。
重組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袁東明表示,此前的一些國企重組,是用行政捏合的方式推進的,“讓好企業背差企業”的做法未能成功,反而拖累、拖垮了好企業。此外,行政手段捏合的重組能否切實起到去產能的作用,也需要打一個問號。
債轉股和重組的背后,是中國企業極低的破產比例。和中國數量龐大的僵尸企業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的企業少之又少,企業有進無出,影響經濟新陳代謝的同時,也造成了大量的僵尸企業。
袁東明認為,中國企業破產難的原因在于:企業主、管理層擔心破產審計和查稅;銀行等債權人不愿讓隱形損失顯性化;破產程序復雜,地方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能力有限;地方政府擔心GDP而不愿配合;土地性質復雜處理難度大;國企職工安置難度大等。
周放生則表示,當前很多企業觀念還停留在老破產法的層面,應在意識上消除社會對于破產的過度擔憂。“現在各方面對破產都極為惶恐,聽到破產就以為是企業完蛋了,其實他們不知道2007年破產法已經引入了重整的概念。企業是可以在破產重整的框架中實現重生的。”
安置員工:反思下崗分流與勞動合同法
正如權威人士所言,對僵尸企業的處置、對產能過剩行業的調整必然會引起下崗壓力顯性化。
不過袁東明認為,相較于上一輪改革,中國有更為完備、強大的托底機制和能力,以及更充分的騰挪的空間。
袁東明介紹,中國目前已初步建立健全了一套社保體系,當前財政托底的能力更為強有力,中國已經拿出1000億的獎補資金,主要就是用于職工安置的;此外,服務業的比重已經超過50%,而服務業能夠吸納更多的轉崗職工;最后是中國在“雙創”等政策的鼓舞下,2015年中國每天新增企業數量近1萬家,這有利于轉崗職工創業,而創業又進一步帶動了就業。
周放生認為,不能再像上一輪一樣以轉崗名義,行下崗之實,他建議本輪人員分流應當“多改制分流、少下崗分流”。
值得注意的是,這輪下崗的行業和地區較集中。袁東明認為,針對過剩產能嚴重的地區可以制定一些地區性特殊政策,有針對性地解決其問題。
重化工業是去產能的重點和難點。袁東明認為,這一領域的去產能應與國企改革協同推進。
權威人士稱,當前產能過剩給我們的教訓是,距離上一輪國企改革10多年后,國企“人浮于事”仍很嚴重,職工“下不來”、“裁不掉”等問題依然突出。
周放生認為,由于近十年國企的盲目擴張,使得本已“瘦身消腫”的國企再次出現嚴重的冗員現象,另一方面,他認為應該反思現行《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周放生認為,這是企業尤其是國企冗員的重要原因。
“如果認真執行,就必然使企業‘比國企還國企’。”周放生表示,為規避《勞動合同法》,不少企業不得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在《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下,很多企業只能進不能出,這是職工‘下不來’、‘裁不掉’的重要原因,我們應當反思這樣的法律條文。”周放生說。(編輯 譚翊飛)
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