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到期如何延續 專家建議規定更細致
近日,浙江溫州“繳納數十萬出讓金重新辦理土地證”的事情引發關注。目前,事件已引起國土資源部重視,要求溫州市及時上報情況。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已責成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報告相關情況。而對于廣大業主而言,“土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的問題依然深受關注。
18日晚,“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眾號發文表示,此次事件的確有歷史原因,但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盡快給出回應、化解群眾憂慮,應該成為相關部門的當務之急。
文章指出,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類似“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怎么辦”的問題還將出現,解答宜早不宜遲。期望相關部門能夠著眼公民合法權益,從現實可行性、法律穩定性的角度,從細節出發,拿出于法有據、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體解決方案。
全文如下:
近日,浙江溫州部分市民發現,自己的房屋面臨土地證到期影響買賣的問題,續期則要重新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溫州市國土局回應稱,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土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大限”,我國物權法已明確規定“自動續期”,但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及交納標準等問題,物權法并未給出詳細規定,也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這是引發溫州土地續期爭議的原因所在。從溫州此次的事件本身來看,的確有歷史原因,因為這批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權為20年,當時物權法尚未出臺,相關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盡快給出回應、化解群眾憂慮,應該成為相關部門的當務之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味著,在城市里,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向政府購買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我國的改革實踐中,這一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過程。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有償、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從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土地大限”。1990年,國務院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4年國家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這一領域進行規范。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則是這一領域最為重要的立法,其意義在于明確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權。這意味著即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所有權也不容剝奪,同時,住宅用地續期無須申請而自動續期。
然而,物權法在自動續期的操作上卻留下了一些模糊之處。比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者往往為較為分散的業主,政府有無義務幫助他們實現自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如何?若是部分業主不愿繳納土地出讓金該如何處理,是否會影響到其他業主?非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又該如何操作?這些模糊之處,立法者當時或有其他考慮,但目前已經影響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一方面,“無恒產則無恒心”,土地“70年大限”的隱憂一直盤桓在人們心頭,這既不利于產權制度的落實,也讓人們因為擔憂在到期后繳納難以承受的出讓金而處于惶惶不安中。另一方面,也為相關市場交易行為埋下了糾紛隱患。目前,已經出現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動續期而不能交易過戶的案例。不難預見,如果相關規定仍不明確,還將出現諸多房屋買賣后續糾紛,以及因繳納出讓金而出現的爭端。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的產生和完善,可以說是我國改革歷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果來之不易,而相關立法則是對這一成果的有力維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堅決維護和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對上一輪改革中的模糊之處也要進行有連續性和建設性的修補。相信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類似“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怎么辦”的問題還將出現,解答宜早不宜遲。期望相關部門能夠著眼公民合法權益,從現實可行性、法律穩定性的角度,從細節出發,拿出于法有據、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體解決方案,早日消除盤桓公眾心頭的憂慮,讓居民安居樂業。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