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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企領導將實行差異化薪酬分配 與經營業績掛鉤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3-17  瀏覽次數:6
      核心提示:人社部副部長張義珍14日在國新辦吹風會上表示,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工作進展順利。 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已全面實施,



          人社部副部長張義珍14日在國新辦吹風會上表示,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工作進展順利。

          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已全面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改革方案除西藏外已全部批復,中央部門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改革方案正在履行報批程序,將于近期完成批復。中央部門和地方省級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從2015年1月起實施。

          張義珍說,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工作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堅持分類管理,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對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企業負責人,重點是嚴格規范薪酬結構(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構成),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形成機制,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對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其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二是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建立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其基本年薪根據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承擔風險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確定。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確定其薪酬也要考慮所在企業的不同功能性質、不同經營規模的區別以及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等方面的差異性,加強經營業績考核。同時,實行契約化任期制管理,嚴格退出機制,對未完成約定目標任務、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無論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還是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都要在綜合考慮有關群體工資水平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其薪酬水平,推動形成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系,調節不同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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