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正在被規范化,作為民間借貸的形態之一,P2P也在獲得高速發展之后被監管層逐步納入規范的范疇內。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定義,將變化多樣但本質趨同的借貸方式都納入統一管理規范之中,早已嫁接多種傳統金融類型、變化多樣的P2P也被監管層納入規范范疇。
此外,《規定》針對平臺利率,給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紅線,在此利率之上為無效合同。多名業內人士表示,這樣一方面為平臺設定了緩沖區間,另一方面則縮小重點打擊的范圍,將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臺作為重點“攻克”對象。
“變異”P2P納入規范
繼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為P2P監管找到歸屬即銀監會之后,此次最高法《規定》明確界定了“民間借貸”的定義。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定義的明確劃分放寬了民間借貸的范疇,“在過去,典當、擔保、融資租賃等細分金融領域均有自身單獨的法律法規,而現在均統一界定為民間借貸。”劉新宇表示,這是巨大的變動。
劉新宇表示,縱觀當前P2P行業,出于自身具有資質或為擴大業務范圍等原因,不少P2P平臺與小貸公司、商業保理、典當行等細分領域相結合,產生大量的P2P“變異”。“這些業務的實質依舊是民間借貸,法律層面并不想將這些‘變異’排除在外。”劉新宇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對比1991年,當前民間借貸已經發生了大量的變化,其中之一即過去民間借貸更多為生活性借貸,而隨著改革開放以及國民財富的增長,生產經營性的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
與之相伴隨的是,借貸的主體逐漸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甚至發展到企業的負責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貸,借貸以后又用于企業,這樣的情況非常復雜。當情況逐步復雜后,非法集資現象大量涌現,仔細劃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又與非法集資大量交織。
劉新宇表示,此次關于民間借貸的重新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法律使用的統一性,在原來狹義民間借貸的名目下,借款者對于資金的需求和還款方式,在民間借貸及典當、商業保理等細分范圍中表現相對接近,如果劃分不同領域,再歸屬不同法律,不便于法官裁判的統一操作。
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
目前,民間借貸行業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此前曾有“4倍”的紅線,而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為6%,24%的利率行情已經為行業默認。
此次,《規定》對于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杜萬華表示,此次《規定》劃分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從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我國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么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于實體經濟,特別是對于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杜萬華表示。
一位P2P平臺負責人表示,目前行業中,雖然貸款利率24%是公開的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早已突破這一紅線,并通過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等名頭多樣的收費形式將借款者的“差額”補足。
劉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貸款利率36%這一新標準為平臺設定了24%~36%之間12個點的緩沖區間,但是對于貸款利率超過36%這道紅線的平臺,在未來不排除將采取嚴厲整治措施。“針對現實情況,一方面保證民間融資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則部分放開,集中力量將整治目標鎖定在貸款利率超過36%以上的平臺。”劉新宇說。
隨著P2P行業的發展,“信用中介”已經成為P2P網貸公開的秘密。在《指導意見》下發之后,P2P網貸平臺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被“官方確定。”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為2136家,環比增長5.32%。其中,新上線平臺數量為217家,新增問題平臺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計問題平臺達到895家。
《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前,P2P網貸行業大部分承諾墊付,網貸之家CEO石鵬峰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析了四種墊付方式:第一種為最原始的平臺直接承擔擔保墊付責任;第二種,由第三方擔保公司墊付,但該第三方更多為平臺的關聯公司;第三種為風險準備金模式;第四種則是保險公司同P2P網貸平臺合作,聯合推出履約責任險。
石鵬峰表示,《規定》一方面顯示出監管層對于P2P平臺定位于信息中介的決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業大部分存在的擔保墊付現狀。“法律條款沒有指明平臺必須要擔保或者必須不能擔保,更多表示為,如果平臺宣傳具有擔保責任,那么當投資者一旦訴諸法律,將會支持投資者。”石鵬峰說。
在中國現實征信體系及投資者教育現狀之下,從短期利益考慮,投資者和平臺方均不希望立即“去擔保”,這將是一個漫長而逐步轉化的過程。
“最高法作出此司法解釋,符合我國現行有效的《擔保法》對擔保成立的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一致,有效保護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貸天下CEO劉軍說。
愛錢進創始合伙人張輝表示,《指導意見》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并不能從根本上幫助P2P平臺“脫敏”。《規定》的司法解釋是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審判規則,是具體監管措施的落地和執行。
對于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劉新宇表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針對平臺跑路、卷款潛逃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法院才會針對平臺性質予以重點關注。
七句話讀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何謂民間借貸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為無效合同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法院不受理
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五種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5.明確P2P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
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6.民間借貸用于企業貸款合同依舊有效
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7.十種虛假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嚴重者罰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經審理發現屬于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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