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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部或定新規嚴懲污染監測數據造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3-17  瀏覽次數:6
      核心提示: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現象屢見不鮮,使得投入巨大的監測網絡形同虛設。為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環保部組織編寫了《環境監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現象屢見不鮮,使得投入巨大的監測網絡形同虛設。為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環保部組織編寫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意見稿,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

        據了解,龐大的污染排放監測系統早已建成,然而各種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手段也隨之而來。此前,有群眾投訴南京的中國水泥廠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廢氣超標、污染環境,但環保局監控平臺上的各項污染物排放數據卻全部達標。后經檢查,數據采樣的分析儀和數據傳輸的工控機之間被接入了幾根導線,可隨意篡改監測數據。2015年6月12日,環保部通報了7例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造假的違法行為。其中數據造假的方法包括拔探頭、接導線、放礦泉水桶、修改量程上限等方法。

        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撤職或者開除等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除承擔連帶責任外,還將禁止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參與政府采購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此外,意見稿還建議,設備廠家生產的產品應有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設備廠家配合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查處的環保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機構及其產品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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